【司法覆核】黎智英指國安委拒向英大狀發簽證越權 律政司指法院無權介入決定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4/28 13:39

最後更新: 2023/04/28 16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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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一案,早前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,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。黎早前入稟高院,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決定,並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聲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早前作建議後,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屬越權。聆訊今(28日)於高院進行。黎一方指,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並非《港區國安法》下所列的職能,做法屬越權。律政司一方則指,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介入國安委的決定,法官聽罷陳詞後表示,將於1個月內宣布裁決結果。

申請人黎智英,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(下稱國安委)、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。

是次聆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黎智英,律政司一方則由前律政司司長、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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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一方指,由於司法覆核結果可影響另一項申請,故覆核被駁回後另一項申請則會變作學術討論。黎一方陳詞指,行政長官於2022年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(下稱人大)就《港區國安法》解釋,以釐定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,能否於本港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,惟人大僅就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及第47條釋法。

黎一方指出,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,而且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可就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決定,並清楚訂明國安委的職能。黎一方續指,法院判斷有關案件是否涉及國安,應先向行政長官提出,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確認,國安委僅能在法院未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下介入。

黎一方認為,國安委給予入境處之建議,並非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所列的職能,國安委是次決定屬越權,有可爭辯之處。黎一方舉例指,若國安委凌駕於香港特區政府,最極端的情況是,國安委認為在場人士危害國安下,可將所有人監禁,或凍結眾人的資產。律政司一方則指,黎一方誤解律政司說法。

律政司一方陳詞指,由於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,反映國安委凌駕於普通法之上,法院亦沒有司法管轄權介入國安委的決定,故沒有爭辯之處。

律政司一方續指,由於涉及國安事宜的敏感,故由行政長官處理相關事宜是最佳人選。律政司又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,國安委有權就案件欠缺行政長官的證明書的情況下,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,亦同意國安委有權就海外律師一事作建議。

據早前入禀狀指,2023年1月16日,申請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聲明,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早前法庭批准聘用Tim Owen之決定,或要求法庭按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7條要求及取得行政長官發出之證明書。

及至3月20日,入境處處長就該申請存檔誓章,當中首次披露國安委早於1月11日會議中已作決定,指申請人延聘Tim Owen抗辯,或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及有違國家安全利益。國安委經考慮後,建議處長若Tim Owen就申請人所涉案件再申請工作簽證,處長應基於國安委決定而拒絕申請,決定亦不受制於司法覆核。

申請人指國安委及處長之決定,超越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訂明之職能,要求法庭聲明決定越權及撤銷決定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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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